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核醫學工作場所的放射防護要求
5. 2. 3核醫學工作場所的通風按表1要求,通風系統獨立設置,應保持核醫學工作場所良好的通風條件,合理設置工作場所的氣流組織,遵循自非放射區向監督區再向控制區的流向設計,保持含放射性核素場所負壓以防止放射性氣體交叉污染,保證工作場所的空氣質量。合成和操作放射性藥物所用的通風櫥應有專用的排風裝置,風速應不小于0.5 m/s。排氣口應高于本建筑物屋頂并安裝專用過濾裝置,排出空氣濃度應達到環境主管部門的要求。
核醫學科專用鉛防護門,鉛玻璃及墻體防護用鋇砂、鉛板、防護板。
5. 2. 4分裝藥物操作宜采用自動分裝方式,131I給藥操作宜采用隔室或遙控給藥方式。
5. 2. 5放射性廢液衰變池的設置按環境主管部門規定執行。暴露的污水管道應做好防護設計。